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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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八六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鄭素玲右被告因傷害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傷害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新台幣一萬元,經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於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一0六九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具保人鄭素玲目前設籍於台北縣○○鎮○○里○○路○段○○○巷○號地下樓等情,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表一紙在卷可參,而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具保人帶同或通知被告甲○○到案接受執行之通知單上所載具保人之地址為台北縣○○鎮○○里○○鄰○○路○段○○○巷○號,並經郵局依該址送達,因未會晤具保人而將之寄存於興仁派出所等情,亦有上開通知單及送達證書各一紙在卷可參。既然聲請人未合法通知具保人應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以防保證金遭沒入,則其遽以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容有未洽,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李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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