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壢簡字第1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壢簡字第1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壢簡字第1335號上訴人即被告 高秀珍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聲明不服本院106年度壢簡字第133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又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中華民國106年度壢簡字第1335號被告高秀珍竊盜案件尚未判決,亦未曾為宣示。被告上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被告高秀珍嗣於本案判決後,如對於判決有不服者,仍得於法定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謝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