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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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7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2單元上上訴人與乙○○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佳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19日
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