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6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6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松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伍仟陸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伍仟肆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參拾捌萬參仟貳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4602號)
(一)債務人吳松川於民國92年04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4月23日起至民國97年04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3月26日止累計200,793元正未給付,其中66,031元為本金;134,762元為利息(2004/8/20~2018/03/26);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吳松川於民國94年03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500,
000元,約定分06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7年03月26日止累計1,194,034元正未給付,(其中383,223元為本金,810,811元為利息(2006/4/25~2018/03/26),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吳松川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3月26日止累計30,827元正未給付,其中9,464元為消費款;21,363元為循環利息(2003/3/13~2018/03/26);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