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6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66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余新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新臺幣參拾參萬零肆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利息: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31489元│自民國107年10月24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本金│請求金額│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53424元│自民國107年10月24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附件:
一、債務人余新泓於民國90年11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分03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10月23日止累計211,046元正未給付,(其中53,424元為本金,157,62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余新泓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10月23日止累計122,974元正未給付,其中31,489元為消費款;87,885元為循環利息(2004/1/30~2018/10/23);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