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中小字第307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歐婉如
蔡弘濱
被 告 陳平 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0年1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源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