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苗簡字第2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苗簡字第2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苗簡字第218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身分證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貳日,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手段、目的、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對國家安全、兵役管理、兵力動員所生之影響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應適用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二)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
(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偵字第60號被告甲○○男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鄰○○街○○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係後備軍人,於民國97年9月4日13時許,在其苗栗縣○○鎮○○里○鄰○○街○○號住所處,親自收受由苗栗縣後備指揮部所發送,指定其於97年9月22日至台中縣○○鄉○○路○段○○○號「成功嶺營區」接受5日教育召集訓練之97年博愛甲字251105號教育召集令。嗣甲○○因另涉幫助詐欺案件(97年度易字第1518號),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傳喚於97年9月22日出庭,詎甲○○於當日出庭後,理應至「成功嶺營區」報到,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仍未至「成功嶺營區」報到。
二、案經苗栗縣後備指揮部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甲○○之自白,(二)苗栗縣後備指揮部兵役行政官、教召訓練官即證人鍾木根、劉家名之證述,(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判主文公告、本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苗栗縣後備指揮部妨害兵役案件移送報告書、97年教育召集下令(郵遞)實施計畫表、教育召集充用情形分析統計表、97年動員演訓教育召集令送達情形管制冊、教育召集令受領回執、97年博愛動員251105教育召集報到狀況(成果)分析統計表及苗栗縣後備旅步三營教育召集未報到人員名冊各1份。被告罪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意圖避免教育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檢察官黃彥琿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書記官謝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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