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496號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 吳天 行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77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5年4月26日起至民國135年4月2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 吳天行 於民國95年4月25日向聲請人借用1,47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105年4月27日止,按月攤還本息。詎相對人自民國96年1月1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372,52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4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消費性房屋抵押借款約定書影本1件、不動產使用聲明書影本1件、交易明細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紹武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6年度拍字第49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備考││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新營市○○○段│192│養│1.23│10000分之113│甲○○、吳天行││││││││││各20000分之113│├──┼───┼────┼────┼────┼─┼────┼──────┼───────┤│002│臺南縣│新營市○○○段│193│田│7.53│10000分之113│甲○○、吳天行││││││││││各20000分之113│├──┼───┼────┼────┼────┼─┼────┼──────┼───────┤│003│臺南縣│新營市○○○段│194│建│226.79│10000分之113│甲○○、吳天行││││││││││各20000分之113│├──┼───┼────┼────┼────┼─┼────┼──────┼───────┤│004│臺南縣│新營市○○○段│195│建│1,480.56│10000分之113│甲○○、吳天行││││││││││各20000分之113│└──┴───┴────┴────┴────┴─┴────┴──────┴───────┘┌────────────────────────────────────────────┐│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49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八│合│面│主要│陽│花│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備考││││││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台│位│││├──┼─┼──────┼────┼────┼─┼─┼─┼──┼─┼─┼─┼───┼───┤│001│62│臺南縣新營市│臺南縣新│11層樓房│72│72│平│鋼筋│10│0.│平│全部│甲○○││││太子路32之9│營市新興│鋼筋混凝│.4│.4│方│混凝│.1│92│方││、吳天││││號八樓│段194、1│土造│3│3│公│土造│8││公││行各2│││││95地號││││尺││││尺││分之1│├──┴─┴──────┴────┴────┴─┴─┴─┴──┴─┴─┴─┴───┴───┤│共同使用部分:新興段99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