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苗小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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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苗小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苗小字第24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間因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起訴狀內之訴訟標的(原告起訴所根據之法律條文)。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之起訴狀,應記載而未記載訴訟標的,故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本裁定係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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