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重訴字第二三二號
原告築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長島達夫 訴訟代理人 長島得身 被告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忠 被告甲○○共同訴訟代 蔡和仁 住台北市○○路○段○○○號十四樓理人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當事人間合意管轄之約定,學說理論上有專屬合意管轄(排他的合意管轄)與競合合意管轄(選擇的合意管轄)之分,惟當事人間以法定管轄法院確定其合意管轄法院,即足徵當事人有排除其他法官管轄之合意。本件兩造訂定之專櫃合約書第十五條約定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法院,而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本為法定管轄法院,足見兩造上開合意管轄約定係屬專屬之合意管轄約定,且被告到庭為本院無管轄權之抗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陳毓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黃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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