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五九九號
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鄭志明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經拘提到案後,業已坦承犯行,所犯事實已臻明確,追訴審判均有所據,應無羈押之必要,且於被告為警拘提到案後,在逃共同被告 陳易頤 (綽號 二齒 )亦遭警拘提到案,已無串證之虞,而被告並無其他前科,年紀尚輕,行為時甫成年,顯係受其他共犯邀約復欠考慮才會魯莽觸法,又被告犯後態度良好,願配合偵訊,亦無逃亡之虞,加以被告之女友已懷胎數月尚未辦理結婚,故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甲○○所涉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移送本院,由本院於九十年四月四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八六七號受理在案,而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執行羈押,而被告上揭羈押原因不能因具保而消滅,聲請人(按即被告甲○○偵查中選任之辯護人)以前開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無從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呂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