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31號上訴人 廖福基 訴訟代理人 蘇書峰 律師被上訴人 陳學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第三人 廖建宏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涉有竊盜、詐欺、偽造文書等罪嫌因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乃命在前揭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5年度偵緝續字第1、2、3、4號等刑事偵查案件卷宗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瑞裕
法官楊昱辰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書記官林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