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2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靜儀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朱靜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潘怡珍法官李謀榮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書記官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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