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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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11號上訴人即被告 江登福 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有水 、吳.雲、 江志明 、 賴民國 、 黃富連 、 張鳳龍 、 黃炳梁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萬1,68
9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萬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