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11號上訴人即被告 江登福 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有水 、吳.雲、 江志明賴民國黃富連張鳳龍黃炳梁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萬1,68
9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萬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書記官許珍滋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