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546號
原   告 台灣米鶴海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孟融
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謝坤洲 發支付命
令,惟謝坤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
376元,應繳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2,1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
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長慶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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