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救字第17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台灣廣用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重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廣用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
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
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亦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向相對人台灣廣用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而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2267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
顯無勝訴之望,為此依上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業已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情,業經調閱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
32267號支付命令卷宗查核屬實,且聲請人業於支付命令聲
請狀敘明請求之依據,核非顯無勝訴之望。則參諸上開法條
之規定,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