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洪嘉鴻
相 對 人 呂怡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怡璇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
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他已經對相對人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
,但是他沒有資力可以支出訴訟費用,而且本件訴訟並不是
顯然沒有勝訴的希望,因此,聲請訴訟救助。經查,聲請人
主張沒有資力支付本件訴訟費用,已經提出102年至106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為證據,應該可以採信。又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起的
訴訟,已經繫屬在本院(本院108年度 朴小調 字第112號)
,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查結果,認為本件訴訟並
不是顯然沒有勝訴希望。因此,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有法
律上依據,應該准許。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書記官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