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花小字第92號
原 告 張文良
訴訟代理人 張瑋麟 律師
(法扶律師)
被 告 陳逸酲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花小字第9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8年4月18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簡易庭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方毓涵
通 譯 莊月娟
進行事件點呼後
到庭關係人如下:
原告 張文良
原告訴訟代理人 張瑋麟律師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0,000元,及自民國108年2月1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兩造間之消費借貸關係事實業據其提出通訊軟體對話翻
印、銀行交易明細、匯款申請書等為證,被告未為否認,應堪認
真實。爰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方毓涵
法官沈培錚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
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書記官方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