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簡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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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劉秋蘭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劉士豪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劉齡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劉秋蘭、劉士豪、劉齡霙間請求撤
銷遺產分割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3月18日所為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9,
3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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