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易字第10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周冠葓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臺北簡易庭
107年度北秩字第158號於107年9月21日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
,移送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一條規定是否抵
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經司法院大法官作
成解釋前,停止聲請程序。
理由
一、按憲法之效力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
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
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
法官解釋,司法院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著有明文。
二、查本案是否准許對受處分人易以拘留之裁判,以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一條規定是否抵觸憲法第八條
、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
聲請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司法院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