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180號
原 告 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 送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具狀查報並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向本院聲請為被
告選任特別代理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