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352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魏鴻吉
被 告 趙展輝
簡淳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七日下午
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書記官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