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1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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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13號聲請人阿諾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筱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司催字第109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書記官王嘉蓉┌─────────────────────────────────────┐│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21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阿諾瑪實業│永豐商業銀│104年6月15日│300,000元│0000000││││股份有限公│行新泰分行│││││││ 司吳筱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