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五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參萬元,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因被告甲○○逃匿,自將該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額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藍雅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瑞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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