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4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四八五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五0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梅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