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2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二四О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八四0號),本院處刑如左:
主文甲○○對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台北市建管處強制拆除系爭違章建築物時間更正為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建築法第九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當事人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江翠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建築法第九十五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沒入其在現場之建築材料,應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