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交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重附民字第六號
原告己○○
乙○○戊○○丁○○丙○○被告甲○○右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九六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俊益法官杜惠錦
法官陳玉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鳳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