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2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二五四號
原告 蔡王霖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三七八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如附件。
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甲○○被訴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因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玉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鳳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