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一一○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陸拾萬元,折合銀元貳佰捌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捌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捌萬陸仟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方彬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王琍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