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25號原告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嘉興
陳國華 訴訟代理人 徐仕瑋 律師複代理人 鄭雨昇 律師被告 許金龍
謝東波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葉立旗
法官吳承學法官陳思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貽婷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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