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附民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41號原告 林圳賢 被告 林秀英 (民國107年2月7日歿)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726號),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3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上揭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內關於第2行「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之記載,應更正為「查被告業已於民國一○七年二月七日歿,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又原告聲請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或補充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內關於第2行之記載,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顯係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呂曾達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亭妤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