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94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奇恩上列聲請人因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3之宣告刑欄「有期徒刑1年1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1年」、編號4之宣告刑欄「有期徒刑1年」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1年1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3之宣告刑欄「有期徒刑1年1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1年」、編號4之宣告刑欄「有期徒刑1年」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1年1月」,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茲補充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劉宇霖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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