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21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務人 林宏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玖佰捌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1年08月止,共積欠電信費12,988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書記官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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