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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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六二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於九十年三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秀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