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6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6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八九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七五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丙○○連續傷害人之身體,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事實
一、丙○○係乙○○之媳婦、甲○○之配偶,均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平時感情即不睦,經常發生爭吵。丙○○竟基於傷害之概括犯意,連續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許,在花蓮縣玉里鎮春日里十鄰 神農 四十五號,因細故與乙○○發生爭執後,以其家中酒瓶毆打乙○○,致乙○○受有右胸前五點五公分、左手臂關節處二公分、左手臂背方處四公分、右手正面六公分瘀血之傷害。丙○○復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下午十四時許在花蓮縣玉里鎮春日里十鄰神農四十五號,因細故與甲○○發生爭執後,以水果叉刺戳甲○○,致甲○○受有前胸表淺損傷、兩手肘表淺損傷(公訴人漏載此部分之傷害)等傷害。
二、案經被害人乙○○、甲○○訴由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報請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丙○○矢口否認右揭犯行,辯稱:伊並未毆打 陳美妹 及甲○○,而是伊常遭甲○○毆打成傷,只是伊並未驗傷提出告訴而已等語。惟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乙○○、甲○○迭於警訊、偵查及本院審理時指訴歷歷,復有診斷證明書二紙附卷可稽,被告所辯顯係事後飾卸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被告先後二次傷害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公訴人認被告先後所犯二次傷害犯行乃係個別犯意為之,請求本院分論併罰等語,容有誤會,應予更正。另查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但裁判前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且如易服勞役、易科罰金等法令之變更,亦有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二十四年七月刑庭總會決議、最高法院二十九年度上字第五二五號判例參照)。㈡經查,刑法第四十一條業於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同年一月十日經總統公布實施,該條修正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因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同」;較諸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就易科罰金部分,修正前後之法律對本案被告均無不同,是依據前開說明,本案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對被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並無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丙○○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紙在卷足憑,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本院認其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二年,用啟自新,惟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於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以觀後效,避免其再犯,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修正後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國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而受緩刑之宣告者,在緩刑期內應付保護管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