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八О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夏金郎法官陳松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福山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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