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4年度附民字第88號原告丙○○被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4年度易字第820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聲明及陳述: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啟強
法官張茹棻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書記官李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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