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7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 律師訴訟代理人 周元培 律師被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宗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孟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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