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上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上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136號上訴人 葉春宜
葉宏謀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忠鎣 律師複代理人 張富喆 上訴人 葉陽春
葉崑豊 葉崑宗 葉金河 葉金木 葉進參 葉茂林 葉明樂 葉欣 葉德田 葉朱秀子 葉博裕 葉博全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賴淑貞 上訴人 林成原
葉諸蘆 葉天賀 (兼 葉其財葉進隆之 承當訴訟人) 葉萬得 王招治 葉淑雲 葉榮宗 葉淑蓮 葉宗智 葉崑崙 葉晋吉 葉長嘉 葉來福 葉崑泉 葉崑山 葉崑忠 葉秋香 兼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崑柳 上訴人葉極
葉光輝 李崑義 李陳隨 李秀鳳李秀美 葉萬枝 葉媞耘 (原名 葉淑美 、兼葉 吳金蘭 之繼承人) 葉淑玲 (兼葉吳金蘭之繼承人) 葉靖湘 (原名 葉淑惠 、兼葉吳金蘭之繼承人) 葉啟來 葉啟榮 葉陳玉蘭 葉俊杰 葉雅玲 葉月 葉志強 葉顯 葉旺火 葉木欽葉綉鳳葉蘭子 葉振安 葉振坤 葉碧玉 葉黃金 葉素貞 陳水炎 陳郭冊 陳世芳 陳水圖 李上陣 兼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春綿 上訴人李 葉秀花
葉嘉松 葉金楯 陳志強 葉許珠 葉春香葉德財 之承受訴訟人) 葉春玉葉榮華 之繼承人兼再轉繼承人) 鄭徐玉蘭 (葉榮華之再轉繼承人) 徐旺財 (葉榮華之再轉繼承人)
嘉義市東區戶政事務所葉林秀鸞葉玉屏 之承受訴訟人)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葉明賢 被上訴人 葉碧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9年度訴字第119號)提起上訴,本院於101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上訴人葉春宜陳報上訴人葉陽春於辯論終結前已死亡,尚須為承受訴訟之程序,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已終結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曾平杉法官林永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書記官岑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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