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663號聲請人政祥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裕林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所載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陳裕林」與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所載「 陳怡君 」不符,請具狀 陳明 正確之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