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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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189號原告 蔡文霖 被告 謝凱翔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0樓
居新北市○○區○○路○段0巷00弄00號0樓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6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卓育璇法官陳錦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嘉玲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