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5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毅蛋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宗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耀煌 即鮮精自助餐盒店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ㄧ、請提出相對人鮮精自助餐盒店最新商業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