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61號上訴人 李台光 被上訴人 廖榮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6月10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另就上訴人於109年5月5日所提出之民事陳報狀2,被上訴人若有意見,請於庭前提出。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郭思妤
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