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7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7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749號聲請人 陳盈達 (即 陳建州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5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玉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