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聲再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聲再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再更字第二號G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殺人案件,對於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台上字第五四二二號確定判決,本院八十八年度上重更㈡字第一一六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八日所為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一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七一一一號)聲請再審,經裁定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台上字第五四二二號刑事判決及所發現之證據,揆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有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董武全法官李文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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