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0年度上訴字第8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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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0年上訴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八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六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收受原審法院之判決,有送達證書附原審卷可查,茲竟遲至同年三月二十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揆諸前開規定,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
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蔣有木法官何方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狀(均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妙娘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