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9號上訴人台灣銅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中村道博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 律師被告 弘強 國際銅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中村道博為上訴人台灣銅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9號判決於98年2月17日判決送達後已由乙○○○變更為中村道博,此有上訴人98年3月9日上訴聲明狀所附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足見原法定代理人乙○○○之代理權已消滅,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之規定,訴訟程序應當然停止,而自訴訟程序停止後迄今,兩造皆未聲明承受訴訟,則本院即依職權裁定命新任法定代理人即應承受訴訟人中村道博續行本件訴訟。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民事庭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書記官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