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1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琌樂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9年度偵字第1877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字第27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王琌樂因犯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8770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9年8月19日確定,110年8月1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仿冒之蘋果商標手機殼100個、充電器14個、耳機102個、轉接頭3個及傳輸線62條;仿冒三星商標之傳輸線90條、充電頭45個及電池6個;仿冒佩佩豬商標之手機殼57個;仿冒凱蒂貓商標之手機殼30個、數據線保護套12個及捲線器206個;仿冒美樂蒂商標之數據線保護套22個及捲線器94個;仿冒雙子星商標之捲線器70個(詳109年度偵字第18770號卷第29、31頁,109年度保管字第2481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另扣案贓款新臺幣(下同)240元(詳同卷第37頁,109年度保管字第2486號扣押物品清單),係犯罪所得且為被告所有,均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著有明文。且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違反商標法之物品,係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而適用。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
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877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9年8月19日確定,110年8月18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此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查,並經本院核閱本案偵查卷宗全卷無訛。
㈡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物,均係仿冒商標之商品,有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APPLE真品與仿冒品驗證報告、仿品照片、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論衡國際法律事務所市值估價單、萬國法律事務所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桓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等件在卷可查,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現金,則為被告所有,因本件販賣仿冒商品之犯罪所得,亦據被告於警詢供承明確,並有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至被告雖與告訴人美國商蘋果公司、英國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及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惟未賠償其餘被害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南韓商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是本院認宣告沒收被告此部分犯罪所得,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之虞,附此敘明)。是聲請意旨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附表所示之物,於法有據,均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
,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逸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仿冒APPLE商標之手機殼100個2仿冒IPHONE商標之充電頭14個3仿冒IPHONE商標之耳機102個4仿冒IPHONE商標之轉接頭3個5仿冒IPHONE商標之傳輸線62個6仿冒三星商標之傳輸線90個7仿冒三星商標之充電頭45個(含員警購證1個)8仿冒三星商標之電池6個9仿冒PEPPAPIG商標之手機殼57個10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手機殼30個11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數據線保護套12個12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捲線器206個13仿冒MYMELODY商標之數據線保護套22個14仿冒MYMELODY商標之捲線器94個15仿冒LITTLETWINSTARS商標之捲線器70個16現金新臺幣2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