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補字第9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淑如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書證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書證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件:
一、聲請人陳明有從事營業額平均每月新台幣20萬元以下之營業活業,請說明聲請人所經營事業為何?營業額及實際收入如何?並請提出所營事業自96年6月起迄今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其他可證明營業額、淨收入之證明文件。
二、請說明聲請人毀諾之詳細時間及毀諾之原因,並提出自協商成立時起至毀諾時止繳款之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曾與非銀行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協商?若無,其未能達成協商之原因為何?若有,償還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聲請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暨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聲請前2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明細及證明文件、聲請人及其受扶養親屬之全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聲請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99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101年1月起迄今之工作及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聲請人受扶養親屬及其所受扶養親屬之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99、100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現有收入證明(在職證明書、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五、請詳予說明各筆債務產生之原因、時間。
六、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兼職。
七、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為保險要保人之保單,並詳細說明繳納保費之年限、保額、已繳保費年數、每年繳納保費金額。
九、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是否尚有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請說明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對受扶養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提出聲請人因扶養親屬支出扶養費之詳細明細,及相關證明文件。
十、請提出聲請人現住地之最新租賃契約書、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以及有無與他人共同分擔租金,其分擔之詳細情形及相關證據,並陳報出租人之聯絡方式。又聲請人是否於戶籍地房屋外另行租屋居住?若是,原因為何?聲請人戶籍地房屋為何人所有,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