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546號聲請人 陳木村 上列聲請人因與 蘇潮霖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字第1230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律師 林詠御 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本件聲請人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抗字第105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對於民國112年3月17日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230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為由,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王本源法官蕭胤瑮法官徐福晋法官賴惠慈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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